南非用水许可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4页(854字)

1998年南非《水法》第29条规定:主管当局可以对每一项一般用水授权或用水许可证附加下述条件:(1)在水保护方面的要求;对所涉及的水资源;对河流水情;对现有的和今后可能出现的用水户。(2)在水管理方面的要求:对用水提出一些管理方法和总的要求,包括水保持措施;要求对每一项用水进行监控、分析和提出执行建立用水量计量和进行记录的责任,规定应采用的量测设备和记录设备;要求编制和批准一项水管理计划并遵照执行;要求如第5章规定对用水支付费用;要求许可证持有人向该许可证上规定的人员供水或使其有水可用;对于一般性授权用水,要求向主管当局进行用水登记,并以支付登记费作为用水的先决条件;有关回流和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规定水资源必须回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对其化学和物理成分,应对其一部分或全部规定一个允许水平;规定在污水排放前必须先行处理;规定可能的回流量;对于一些受控制的活动:规定必须安装污水处理、污染控制和监测设备,并负责其维护和运行;规定应采用的管理方法,以防止对水资源的污染;对于取水或蓄水:规定可以提取的水量和流量比例;规定取水比率;规定钻井施工方法和从钻井中取水的方法;规定可能取水的地点;规定可能取水的时间;确定或限定从可用水源处取水用水的土地范围;限定可蓄存的水量;规定或蓄存水的地点;要求先办证成为用水户协会的成员,而后再取水。对于减少径流的活动:对于防止径流减少,应规定应采用的方法和减少水资源其他有害影响的方法;对于一些经授权开展的活动可能引起径流减少的程度,要提出或规定一些必要的方法;为达到颁发许可证目的所必要的或所希望的条件;对保证本水法条文实施所必需的或所希望的条件。对于用水许可证:应规定出可以或不可以用水的时间;应包含一些终止授权用水的条文,如果该项授权用水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应规定未来用水或意外用水条款;须经许可证持有人同意。如果持证人同意按某一用水安排可以向另一他人支付赔偿,则主管当局可以将支付赔偿的义务作为许可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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