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林业用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9页(261字)

英国1967年《林业法》规定:(1)林业委员会可对农业部长根据本法交给经营的土地,进行管理、种植或做其他用途。(2)林业委员会有权在所管的林地上建房和开办工厂。(3)在林业委员会所管林地上,生产的任何木材均属委员会所有。(4)林业委员会可对包括皇室地产委员会管理的树木或森林进行管理或监督,对植树造林提供协助。(5)林业委员会可通过购买取得树木,向私人出卖、处置属于其的木材;广泛地促进木材的供应、销售、使用和交换。(6)林业委员会可建立和经营或协助建立和经营林区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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