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企用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2页(230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规定,(1)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2)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3)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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