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房地租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1页(311字)

台湾《土地法》规定:(1)为缓解住房困难,当局可强制使用空地,加征空地税并免征自住地的土地增值税。(2)由台湾当局建筑准备房屋以供租住并减免新建房屋的土地税及改良物税。(3)限制房屋租金不得超过土地及其建筑物申报总价额年息的8%。(4)限制出租人收回宅基地。出租人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可收回宅基地:契约年限届满;承租人违法使用宅基地;承租人转租宅基地;承租人积欠租金额,除以担保现金抵偿外,达2年以上;承租人违反租赁契约。(5)限制担保金数额,不得超过2个月房屋租金的总额,已交付的担保金超过这一限度的,则超过部分可抵付房租。以现金作为担保的,该现金利息视为租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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