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林业用地契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9页(388字)
英国《林业法》第5条规定:(1)在有争议时,除非林业委员会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主管部长指示,按一般规律和实际情况,土地作其他用途确比生产木材或其他林产品更好外,不应用于其他目的。在本法中,林地专用契约是指与林业委员会订立的适用于英格兰或威尔士的土地而有上述内容的契约。该项款约不得与《1925年财产法》第79条规定相反;在本法中,林地专用协议是指适用于苏格兰土地有上述内容的协议。协议是为了土地所有人自己的完全使用,是由他或由本条给予权利的人与林业委员会订立的。(2)用于苏格兰土地的林地专用协议,可在依法占有土地总登记处登记。协议一经登记,在林业委员会要求下,应强制土地的利害关系人、或从他那里取得产权的人执行协议。但对协议前已登记而真正合法地取得了土地权益的第三方,以及对从该第三方取得产权的人来说,不应强制其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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