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整备市町村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9页(451字)
日本《森林法》第10条之八规定:(1)森林整备市町村在考虑地势及其他的条件后,必须每隔5年,制定以10年为一期的森林整备计划。但对于以与该森林所属的森林计划区有关的地区的森林整备计划,必须将该森林整备计划期间的终了时期,作为该地区森林计划的期间终了时期而制定;对于与该森林整备计划相连续的下一个森林整备计划,必须将其期间的开始时期,作为与该地区森林计划相连续而制定的下一个地区森林计划的期间开始时期而制定。(2)在森林整备市町村的区域涉及到两个以上森林计划区的场合,该森林整备市町村,必须制定森林整备计划。(3)在森林整备计划中,应规定下列事项:作为其对象的森林区域;关于间伐、保育及其他森林整备的基本事项;间伐木材体积,可实施间伐的标准林龄及其他间伐和保育的标准;关于对间伐或保育未适当实施的森林而使之需要迅速实施者的所在及对特定森林应实施的间伐或保育的方法及时期的事项;关于为作业路网及其他森林的整备所需设施整备的事项;其他森林整备所必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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