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整备市町村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9页(347字)
日本《森林法》第10条之七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可以指定符合下列必要条件的市町村为森林整备市町村:在该市町村的区域内,成为地区森林计划对象的民有林面积超过政令所规定的面积以上,或其民有林面积中与人工栽植有关的森林面积所占的比例按各都道府县在政令所规定的比例以上;在该市町村的区域内成为地区森林计划对象的民有林而整体地有计划地推进间伐或保育所必要者,在相当规模以上集体存在。(2)都道府县知事在欲指定森林整备市町村时,必须与该市町村协商。(3)都道府县知事,在指定森林整备市町村时,必须立即将其公布,同时向农林水产大臣报告。(4)都道府县知事在认为森林整备市町村不符合第一项各号所列的必要条件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可以解除森林整备市町村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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