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林地烧荒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8页(348字)
日本《森林法》第21条规定:(1)在处于森林或接近森林的由政令所定范围内的原野、山岳、荒废地及其他的土地上,除非取得该森林或土地所在的市町村长的许可并遵从其指示就不得烧荒。(2)市町村长,除非烧荒的目的符合下列各号之一的场合,不得批准同项的许可:为造林而整地;开垦准备;驱逐害虫;火田。(3)市町村长,在对国有林野法所规定的国有林或接近国有林的森林或土地予以同项的许可时,必须预先取得管辖该国有林野的营林署长的承认。第22条规定,森林或土地中进行烧荒者,必须预先准备必要的防火设备,并且将其旨意通知位于接近欲烧荒的森林或土地的省令所定范围内的树木竹子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第23条规定,都道府县可以条例制定森林的火灾预防及其他防止危害所必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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