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耳他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9页(332字)

耳他政府于1943年重新颁布《水泵管理法规》。其主要内容是控制钻井泵水的数量,及在马耳他岛和戈佐岛销售及使用水泵。该法规定,凡未经水利委员会许可,禁止使用水泵、钻井提水及扩大现有水井销售地下水。政府曾于1939年颁布《灌溉法规》,其主要内容是限制由国家保证提供灌溉用水的灌溉面积。由于无法控制水泵提水量和灌溉水含盐量增大,这项法规未得到有效执行。另外,根据马耳他法律规定,境内灌溉工程由国家贸易工业农业部的农业司主管。污水处理后用于灌溉,由卫生劳动建设部兼管。各地区灌溉系统的建筑物及辅助设施多由私人承建。水资源建设投资上,法规规定,国家投资的灌溉系统仅占小部分,但国家对私人兴建用于灌溉的集水池工程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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