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劳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9页(584字)
帕劳于1978年颁布《第6-7-14号公法》规定:(1)基线是一条环绕岛屿或环礁的连续线,本法中是以此为准划定渔业区域。(2)兹确定帕劳领海宽度为3海里。每个岛屿或环礁的领海内部界限为上述规定的基线,外部界限为一条从基线向海量起其上各点同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为3海里的线。基线向陆方向的水域,包括环礁或岛屿的泻湖,为内水。(3)兹确定与领海毗邻的水域为专属渔区,其内部界限即为领海的向海边界,其外部界限是一条由上述基线向海里量起各点与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均为12海里的线。帕劳政府对专属渔区的生物资源同领海一样拥有并行使主权。(4)兹确定与专属渔区相毗邻的水域为扩大的渔区。每个岛屿或环礁的扩大的渔区的内部界限为专属渔区向海方向的边界,其外部界限是一条由本法上述规定的基线向海量起各点与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均为200海里的线。帕劳政府对国际法承认的最大范围扩大的渔区内的全部生物资源拥有专属管理、保护和调控的权力。(5)一个岛屿的区域与另一个岛屿类似的区域相互重叠成为一体,该区域的外部界限是重叠区向海的最外界限。(6)当帕劳的扩大的渔区与另一个国家确定的管辖区相重叠时,帕劳海洋管理局、美国政府和托管地政府将协调一致确定帕劳扩大的渔区的界限。1979年,帕劳议会颁布《第6-65-8号公法》,对专属渔区界限作出适当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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