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克罗尼西亚海洋渔区权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8页(623字)
密克罗尼西亚1979年颁布托管地法律第52篇《渔业区管辖权法》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从其沿岸扩大密克罗尼西亚渔业管辖权到200海里范围,促进其经济发展和对密克罗尼西亚极其重要的海洋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该法规定:(1)建立3海里宽的领海,每个岛屿或环礁的领海的内部界限为本法确立的基线,其外部界线为一条从基线向海量起,其上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为3海里的线;基线的向陆水域,包括环礁或岛屿的泻湖,都是内水;密克罗尼西亚政府的主权扩大到其内水和领海。(2)在毗连领海的水域设立专属海区,每一个岛屿或环礁的专属渔区的内部界限是领海的向海边界,外部界限是一条从基线向海量起其上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为12海里的线;密克罗尼西亚政府拥有并可以对在专属渔区的生物资源行使同领海中同样的主权权力。(3)在毗连专属渔区建立扩大的渔区,每个岛屿或环礁的扩大的渔区的内部界限是专属渔区向海方向的界限,外部界限是一条其上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向海方面的线;密克罗尼西亚政府将对国际法承认的最大范围扩大的渔区内的全部生物资源具有专属管理、保管和调整的权力。(4)当密克罗尼西亚扩大的渔区与另一个国家的国家管辖区相交时,密克罗尼西亚政府和美国政府应在密克罗尼西亚扩大的渔区的定界中合作;在已建的扩大渔区和帕劳、马绍尔群岛渔区之间的界限应由密克罗尼西亚政府和帕劳及马绍尔群岛政府之间通过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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