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历史古迹改造修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0页(337字)
法国1913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历史古迹的法律》规定:(1)建筑物位于被划定为历史古迹的建筑的视野之内的,其主人——无论是个人、地方单位或公立部门,在获得许可之前不得在此范围之内从事任何拆除、新建、砍伐树木以及可能影响古迹外观的改造工程和修缮工程。(2)根据有关市镇和地区治理及城市化计划的法律、法规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上有省历史古迹建筑师的验证章的,此许可证可以代替上款提及的预先许可。(3)许可申请不涉及要求建筑许可证、拆除许可证或《城市化法典》指出的许可证的工程的,申请文件递交省长。省长在收到法兰西房建局建筑师或省历史古迹建筑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4)违反本法律上述规定的违章行为均将受到《城市化法典》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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