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风景名胜保护区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0页(462字)

法国1930年《重新组织对天然古迹和艺术、科学、历史、神话遗迹及风景名胜的保护的法律》规定:(1)在列入本法律提及的清单和被分类的天然遗迹和景点的周围设立保护区可以遵照下列规定进行:在征求“不动产交易、建筑和受保护区域大区委员会”的意见后,省长制定一项保护计划,包括构成保护区的地产图和为确保达到保护遗迹和景点目的须制定的强制性规定。政府在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一项法令宣布保护该景点为全民族利益。(2)美术主管部门遵照有关土地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方法在不动产抵押办公室公布决定设立天然遗迹和景点保护区的法令。国库不得对此类公布广告征收任何捐税。(3)从公布宣布“保护景区为全民族利益”的法令之日起,保护区内土地的主人或其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必须遵照法令规定行事。在从同一日期起的一年期限内,他们可以向主管法庭对以上规定提出异议。逾期不受理任何要求。(4)设立某保护区被宣布为全民族利益的,在该保护区的全部或部分区域内从事任何性质的大型工程计划均需递交美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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