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风景名胜保护清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8页(392字)
法国1930年《重新组织对天然古迹和艺术、科学、历史、神话遗迹及风景名胜的保护的法律》规定:(1)每个省制定一份本省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景观等方面保存价值的天然遗迹和风景名胜景点的清单。(2)省风景名胜景点委员会主动从事其认为必要的景点登记工作,同时在收到景点登记建议后通知有关市镇的议会,并在获得它们的意见后提出该委员会对此类建议的意见。(3)文化事务部长颁布政令公布登记清单。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一项法令制定进行景点登记并通知土地主人的有关规定。只有当由于同一景点、天然遗迹的主人人数过多无法逐一通知或当局无法得知所有主人的身份住址时,方可以公布清单代替下发通知。(4)在政令划定范围内的登记景点结束后,当事人的义务为:未提前4个月将其意图禀告主管部门,不得从事农村土地的普通经营和对建造区的正常维护以外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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