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信息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4页(280字)
德国《环境信息法》第3条规定,主管部门是指依据管理程序法第1条第4款执行环境保护任务的机构,不包括下列机构:(1)联邦和州主管立法及颁布法律条款的最高部门;(2)根据对所有人都适用的法律条款,关注环境利益的部门;(3)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和违纪责任的部门。有关环境的信息是指所有文字、图像或应用其他媒体记载的数据资料,涉及以下方面:(1)水域、空气、土壤、动植物群落及自然栖息物的现状;(2)活动对环境的压力(如噪声),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控制对环境的危害;(3)保护环境的行动及举措,包括环境保护行政措施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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