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山火预防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6页(345字)

韩国《山林法》第100条规定:(1)没得到市长、郡守或营林署长之许可,不能在山林或山林毗邻的土地上用火或携火进入。(2)得到许可者在要用火或携火入内时,应按总统令规定事先安放预防山火的设施,并通知近处的山林所有者。(3)市长、郡守或营林署长在预防山火上认为必要时,可以禁止入山者携带火器及引火物等进山。(4)市长、郡守认为在预防山火上必要时,可以命令山林所有者采取设置防火线等预防山火的必要措施。第101条规定:(1)山林厅长为了预防山火和扑火而认为必要时,可以设定山火警防期,采取确保有关警防装备等必要措施。(2)在警防山火期间,市长、郡守或营林署长应与该地域里的消防官署、警察官署、民防卫部署等公共机关协作,进行共同地域警防山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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