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技推广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9页(574字)
台湾1986年《农业发展条例》第7章农业研究与推广中规定:(1)农业主管机关应会同教育及科技主管机关,应农业发展需要,就农业实验、研究、教育、训练及推广等事项,制定农业研究教育推广联系方案,分别或合作实施;(2)为扩大农场经营规模,鼓励农民转业,农业主管机关应会同职业训练主管机关对离农农民,专案施以职业训练,并辅导就业;(3)为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准,各级农业主管机关,应督导所属农业试验研究机构,加强农业试验研究;(4)农业主管机关应加强农业推广工作,并充实各专责单位,必要时可委托农业院校、农民团体、企业组织或有关机关、团体,办理农业推广,并辅导、监督;(5)农业实验、研究、教育及推广人员,对农业发展有贡献者,农业主管机关应予奖励。台湾1963年、1965年颁布《农会法》、《农业推广实施办法》,建立了农业推广机构。1981年修订《农业推广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农业推广工作的主管机关,在省为政府农林厅,在县市为县市政府,主管机关可委托各级农会、渔会或其他农业机关为执行机构。可由主管机关、执行单位及有关专家联合组成农业推广教育辅导委员会。辅导委员会负责编制推广计划,由主管机关下达给农会执行,并提供经费支持。《农会法》也规定,农会总盈余中,农业推广、训练及文化福利事业费,不得少于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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