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渔业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6页(348字)

巴林1981年《有关捕捞规定的第5号法律的法令》对渔业用词定义规定如下:(1)类:任何水生生物,不论它是鱼、牡蛎、甲壳类、海龟、水生哺乳动物、海洋植物、珊瑚床。(2)渔具:捕捞使用的任何技术设备。(3)渔场:巴林国领海水域。(4)渔区:领海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的水生生物区。(5)许可证:根据本法由商业农业部渔业资源局签发的捕捞许可证。(6)委派的官员:任何由商业、农业部部长决定委派检查渔船、鱼栅,制止违反本法条款的行为并报告违反行为情况的官员。(7)渔船:任何在巴林国内注册登记捕捞或销售鱼的船只。(8)登记证:根据本法条款船舶注册登记办公室签发的登记证。(9)渔船主:为捕捞和销售目的提供已登记注册渔船的任何人,不论渔船属于他或租赁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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