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渔业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6页(268字)

斯里兰卡《渔业条例》第35条注释中规定,本条例中,除非文中另有要求:“”指任何种类的海洋、海淡水或淡水鱼类、甲壳类或头足类,也包括全部或主要生活在水中的水产动物,但不包括:(1)犬齿螺属;(2)采珠业条例所指的珍珠贝;(3)捕鲸条例所适用的鲸鱼;(4)动植物保护条例表Ⅰ所包括的任何爬行动物。“渔船”指任何规格的、不论用什么推进方式的、被临时用来捕鱼的船舶。“内陆水域”指除斯里兰卡领海之外的任何斯里兰卡水域。“当地渔船”具有与渔业法案1979年第59号(外国渔船法规)相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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