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外资源开发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7页(266字)

韩国《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1)“大韩民国国民”,系指具有大韩民国国籍者和依据大韩民国法律设立的法人。但法人中资本金的过半额或议决权的过半数属于第2款规定之外国人的法人,视为外国人。(2)“外国人”,系指具有外国国籍者和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及外国政府。(3)“海外资源开发”,系指按照依第3条之规定的方法,在国外开发由总统令规定的矿物、农畜产物、水产物和林产物。(4)“海外资源开发事业者”,系指依照第5条规定,取得海外资源开发事业的许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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