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作社行政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5页(210字)
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为执行本条例的原则及规定起见,当局最高行政长官会同行政局可制定必要的规则。(2)在不妨碍本条例所赋予权力的一般原则下,可对本条例规定内容事项加以具体规定,包括:合作社申请注册条件和程序、入社申请条件和应付费用、社员股份或股本的最高额、注册合作社社员限制数目、社员大会程序和权力、职员委任、停职及革除程序、制定章程程序、申请政府资助条件等。
上一篇:香港合作社纠纷裁决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