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合作供销粮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2页(256字)

民国社会部会同粮食部1942年1月13日发布《合作社供销粮食办法》,共11条。主要规定:(1)依法成立的各级合作社经登记后,可办理粮食供销事宜。(2)各级合作社可选定一种或数种办理粮食业务。(3)办理粮食供销时,应将供销区域及供应社员人数报给粮食管理机关。(4)办理粮食运销加工分售等业务所需资金除自筹外,可由合作金库或有关金融机关贷放。(5)批发或零售粮食价格及付款方式,由粮食管理机关规定。(6)粮食管理机关必要时,可委托各级合作社代办非社员粮食供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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