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作社纠纷裁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5页(223字)

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凡社员对注册合作社社务发生纠纷,应提交注册官裁决。(2)注册官可自行裁决该项纠纷,或将案提交仲裁人处理。(3)凡对仲裁不满者,可在裁决后一个月内,向注册官呈交书面通知,提出上诉。(4)注册官所作出裁决,均为最后裁决,不得在任何民事法庭提出异议。(5)当局如接获反对注册官的裁定的上诉时,可随时将上述裁决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提交法院审定。法官裁决应为最后裁决,不容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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