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作社清盘委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5页(290字)

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注册合作社取消注册时,注册官可委任一人或多人为该社的清盘人。清盘人工作由注册官指挥管辖。(2)清盘人有随时决定社员、前社员对该资产的供款,发出未登记于该社簿据的债权人不得享有分配债权的权利的通告,决定债权人的优先权问题,变卖合作社的财产等权力。(3)清盘人行使其权力时须受注册官的管制及修正。(4)清盘人与任何第三者发生争执时,可将该纠纷交予仲裁。仲裁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5)清盘人或注册官依法发出的命令可由管辖所在地民事法院执行。除此,任何民事法院均无权审理注册合作社解散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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