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预定区域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6页(341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规定:(1)在河川预空间区域内进行下列行为者,必须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取得河川管理者的许可。但是,对政令规定的行为作为例外:土地的开挖、培土、挖土及改变土地形状的其他行为;新建或改建建筑物。(2)如果由于按第(1)项规定的限制而存在受损失者,河川管理者必须对通常可能发生的损失予以赔偿。(3)本法规定中对由于本条第(1)项的规定而造成损失的赔偿,以及本法规定的下列人员:继承人、由于合并而设立的法人取得第(1)项许可者的一般继承人、从取得第(1)项许可者中承受与许可有关的土地或建筑物或与该许可有关的新建建筑物的必要的土地以及与取得第(1)项许可者签有租赁契约而取得与该许可有关的土地使用权者适用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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