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业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6页(509字)
孟加拉国1983年《海洋渔业法》对渔业有关用词定义作出规定:(1)“鱼类”指任何一种水生动物,不论它是鱼类或非鱼类,包括贝类、甲壳类、龟类和水生哺乳动物及它们的幼体、苗种、蛋和卵;(2)“渔业”指为了保护和管理而能作为一个整体处理的一种或多种鱼类资源;(3)“捕鱼”指以任何方式捕捞或杀死鱼类,包括企图以任何方式捕捞或杀死鱼类;(4)“渔船”指用于捕捞、加工运输和储存鱼类的任何船只,包括任何供养、辅助捕捞作业的船只,但不包括把鱼作为杂货的一部分运输的杂货轮,除非此船参与供养或辅助捕鱼作业;(5)“外国渔船”指除本国渔船以外的任何渔船;(6)“许可证”指按本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所发的许可证;(7)“本国渔船”指以下任何一种渔船;完全为一名或数名孟加拉国公民所拥有的渔船;或完全属于依孟加拉国法律设立的、至少有51%的股份属于孟加拉国公民的公司、团体或协会,包括任何在孟加拉国登记注册的、属合营企业的在作业时挂孟加拉国国旗或按其他任何被批准的协议的任何渔船;或完全属于政府或按孟加拉国法律建立的法定公司的渔船;(8)“船长”就渔船而言,是指渔船现任的指挥者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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