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捕鱼区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5页(177字)

泰国1947年《渔业法》第4条规定,“捕区”指静水或流动水的区域,诸如海洋、河流、运河、沼泽、湿地、池塘和海滩,它们均属国家公有领地,其中泛洪时被淹没的森林和公有领地或任何个人拥有的土地,捕鱼区是在领水区内或泰国有权行使渔业的其他水域内,这样的水域是根据地方或国际法或惯例、条约或其他方式进行划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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