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母树林划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9页(556字)

1952年12月25日,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发布《关于东北国有林划定母树林有关问题的决定》。主要规定:(1)凡生长旺盛、枝干端正、结实良好、无病种害、适于采取种子的林木或树木,可划定为母树或母树林。(2)林业局应根据今后造林事业的发展情况,制定各省、地区的母树林划定计划,报中央林业部审核,经批准后通知各省市林业机关列定。(3)各省市林业机关接到中央林业部对母树林划定的计划后,应按本决定进行划定。(4)已划定的母树或母树林,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时,由省林业机关提出理由,报中央林业部审核解除一部分或全部。(5)经划定的母树林,要详细进行调查,明确划清界线,竖立标识,打设防火线,对散生母树要挂牌,加以标识,并须填写母树林登记簿,将总的数量报部备案。(6)母树林划定后,应由森林抚育站设立专人负责进行采种、抚育、管理等工作。在无森林抚育站的地区,对划定的散生母树或面积小的母树林,可由当地政府林业机关负责采种、抚育、管理等工作。(7)母树林或按种树、疏密度、地势、结实等情况进行适当的抚育工作,改善林木的生长环境,使其得到充分的阳光、温度、通风等,以便大量的发育,提高结实的质量与数量。(8)对采种人员进行爱树教育,不许发生浪费和损失种子或苗木以及破坏母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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