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承领荒山造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0页(586字)
1952年7月25日,东北人民政府公布《东北区承领公有荒山荒地造林办法》。共13条。主要规定:(1)凡工矿、铁路、公路、农场、学校、群众团体及私人承领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的,均执行本办法。(2)凡承领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的,有土地使用权及林产物所有权,并免征农业税。(3)凡欲承领荒山荒地从事造林者,必须按本办法办理申请手续。县(市)人民政府勘查后,转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荒山荒地造林执照。(4)承领荒山荒地从事造林的,私人不得超过50顷。按期完成造林计划,其成活率在75%以上,且保护管理有显着成绩者,可继续申请。凡荒山荒地原使用者,如愿从事造林可有优先承领权。凡私人或群众团体承领荒山荒地从事造林者,其成活率在80%以上且保护管理成绩优良,并能起示范作用的,由县人民政府转请省人民政府给予名誉或物质的奖励。(5)承领荒山荒地二年以上尚未着手造林或在造林中消极怠工,故意拖延时日的,取消其承领权。(6)凡工矿、铁路、公路、农场、学校、群众团体及私人进行造林时,得受各级林业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并须逐年向县(市)人民政府林业机关报告施业情况,至造林计划完全终止时为止。(7)荒山荒地造林后,其经营管理遵照《东北区公有、私有、合作造林暂行管理办法》管理。(8)承领荒山荒地造林执照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制,县(市)人民政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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