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营造特殊林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0页(496字)
1952年4月25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工矿、铁路、公路、国营农场营造特殊林的决定》。主要规定:(1)为便于供应矿山、造纸厂所需的木材,各工矿部门应着重营造坑木材与造纸林。为保护路基,防止水害、雪害、沙害,各铁道、公路部门应着重营造防害林及风景林。为保护农作物生育,获得良好收成,各国营农场,应着重营造农田防护林及水田防波林。(2)责成林业部(或民政部)根据各工矿、铁路、公路、农场等部门营造特殊林的需要,划分一定的造林地区,交各该部门管辖经营,进行大规模造林。过去为工业部所属矿山所经营的林场,其中已拨归林业部门经营的,今后应全部归还矿山部门。同时林业部对交通不便、由外地运输坑木困难的矿山,应根据需要,就地划给一部分林场,归其经营。但必须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督与指导。(3)关于特殊林的林权,由哪个机关营造的,即归哪个机关所有。(4)各级营造特殊林部门的,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造林工作。育苗造林所需的资金可列入各该部门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或事业投资计划内,采伐木材的部门,可采取以林养林的原则,依照征收育林费的办法,解决一部分育苗造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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