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森林限额采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8页(229字)
联邦德国早在原始林业阶段的森林规章中,就规定砍伐薪材应当实行定量分配,用材须申报批准,禁止自由采伐。到17世纪,制定的《森林条例》规定,采伐木材先由林务官编制木材需求表,对建筑用材要进行估算、核实、批准。20世纪20年代,联邦黑森州《森林法》规定,禁止采伐50年以下的针叶林分和80年以下的阔叶林分,或使其林木蓄积量下降到常用产量表蓄积量的40%。砍伐森林和改变其经营方向,只有经中级林业机关批准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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