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检木号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9页(620字)

1954年3月1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区检木号印使用办法》。共15条。主要规定:(1)凡在东北区内检查尺径在12公分以上的原木,均使用本办法规定的号印。检木号印分甲、乙两种。统由东北林业局编排号码,由省、市林业机关制作。(2)检木号印按本办法规定办法使用。(3)号印误盖或其他原因,必须涂销前印时,可用号印背面的“二”作为废印加盖印前印上。(4)盖有甲种号印的国家调拨材不准转让或出售,违者当地政府可制止之。拒绝制止者,县、人民政府可予没收。(5)凡向林业机关申请盖检木号印者,须缴验木材取得证件(免征检木费)。(6)检木号印由县市林业机关负责保管使用。国营采伐所需的检木号印,由森工局或森林经理部门保管使用,但须受当地政府监督指导。(7)凡执行号印的机关,须备有号印保管簿详细记载号印种类、数量、号码、领得日期、保管情况及保管者职别、姓名。(8)凡执行号印的机关,须备有号印使用簿,记载使用年、月、日、理由、地点、号印种类、检尺数量、使用者识别姓名及其他有关事项。(9)执行检木号印的工作人员,有滥盖号印的,或漏盖号印的,或丢失或破坏号印者,可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0)号印丢失或损坏时,须详细写明丢失原因或破坏情形,立即报请东北林业局注销。伪造号印者,除没收其非法木材外,并送交司法机关惩处。原东北人民政府1950年10月31日颁发的“东北区木材检木号印使用办法”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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