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渔业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5页(508字)

新加坡《渔业法》第2条规定,在本法中除另有要求外,“”包括各种海生、淡水鱼、甲壳动物、软体水产动物、海龟、海绵、海参和其他种类的水产生命、幼体和卵蛋;“鱼类养殖者”指以营利为目的而养殖鱼的人,包括鱼塘所有人及水族地所有人;“鱼类商贩”包括从事活鱼、加工鱼的买(个人消费除外)、卖、销售、转让或展出,以及从事鱼加工的人;“鱼塘”指用来养殖、贮存或捕捉鱼而圈起来的水域,包括港湾虾塘;“渔业官员。”指依第四条由局长书面任命的官员;“渔桩”指为了捕鱼而在附在地面的木柱上缠绕藤条,由丝或其他筛选材料,以使鱼儿进入此围中;“渔船”包括用来捕捞、运输鱼或鱼产品的船舶、小船及其他种类的船只;“内陆水域”指江、河、溪、湖、塘及其他非海洋和港湾水域。内陆捕鱼、内陆渔业有相对应的含义;“海洋水域”指在新加坡领海内外邻近新加坡的海洋部分。在此部分,任何人根据国际法享有渔业绝对权;以及新加坡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公约、条约或协定中规定的水域。海洋渔业与海洋捕鱼有相对应的含义。“加工好的鱼”指已经腌烤、煮蒸、冰冻或保养的鱼或全部或部分以鱼为原料制成的产品,“加工鱼”具有相对应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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