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渔业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5页(316字)

泰国1947年《渔业法》第4条规定,在本法中:(1).“水生动物”包括栖息在或部分生活周期栖息在水中或在海水淹没的地区的动物,如类、虾类、蟹类、鲎、软体动物、龟、海龟、鳄龟科、鳄科(包括卵)、哺乳动物、海参、海绵动物、珊瑚、珊瑚藻和海藻,以及它们的躯体的任何部分,还包括王室令中规定的水生植物。(1)条副条:“水生动物产品”指王室法中规定的以水生动物为原料所加工的产品。(2).“捕鱼”指用任何捕捞器具或任何方法在渔业水域中抓、捕、伤害、杀死或获取水生动物;(3).“渔具”指用于捕捞作业中的机械、仪器、辅助装置、零部件、武器、栅栏和船只;(4)“船只”指任何种类的水上航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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