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5页(418字)
韩国1984年《水产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用语之定义如下:(1)所称“水产业”,系指渔业和水产制造业而言。(2)所称“渔业”,系指从事水产动植物的捕捞及养殖的行业;所称“水产制造业”,是指把水产动植物作为直接原料或材料,生产食品、饲料、肥料、油脂及皮革的行业而言。(3)所称“渔业经营权”,是指按本法规定被批准从事渔业经营的权力而言。(4)所称“渔业者”,是指渔业经营者;“渔业从业者”,是指为渔业者捕捞、养殖水产动植物者;“水产制造业者”,是指经营水产制造业者而言。(5)所称“保护水域”,是指在适合水产动物的产卵、水产动植物种苗出生或幼鱼生长的水域中,由水产厅长指定的区域而言。(6)所称“公共水域”,是指供公共使用的海域、湖泊、江河及其他水流、水域而言。(7)所称“水产动植物的捕捞、养殖”,是指捕捞水产动植物和人工繁殖水产动植物及为此而使用渔船、渔具和所设置的设施之行为而言。
上一篇:欧共体双壳贝类卫生控制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