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78页(1954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有法定侦查权的机关,对自己立案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已查明证据不足,或者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结束侦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诉讼活动。侦查终结是侦查程序的最后阶段,其主要任务就是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活动查明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准确、合法、及时地终结侦查,对于全面总结、科学评价侦查工作和为起诉奠定良好基础,对于准确、及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侦查工作中,一般分为侦查破案和审讯犯罪嫌疑人两个阶段。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经查清并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传讯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归案,是侦查工作中的第一个阶段,通常称为侦查破案。侦查破案之后,案件即转入审讯犯罪嫌疑人阶段。经过对犯罪嫌疑人审讯和调查之后,如果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无缺,即可结束审讯。审讯结束是侦查终结的标志。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必须在各种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有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国外的刑事诉讼法中,英美法系国家对警察机关进行的侦查如何终结问题规定得很少,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规定得多一些,原苏联则规定得相当详细具体。日本的法律规定,侦查终结时,检察官有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权限。司法警察官员结束侦查后,应当迅速把案件连同文书和证物一并移送检察官。从此侦查权转移于检察官。检察官对移送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以用裁定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处分。统一后的德国新刑事诉讼法典第169条a规定:“〔侦查终结〕检察院考虑提起公诉的时候,应当在案卷中注明侦查已经终结。”第170条规定:“〔侦查程序终结〕(一)侦查结果提供了足够的提起公诉理由时,检察院应当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书提起公诉。(二)否则,检察院应当停止程序。停止程序时,检察院应向曾作为被指控人受过讯问或对他签发过逮捕令的被指控人作出通知;如果被指控人请求予以通知或者显然对于通知有特别利益的,同样适用此规定。”总之,根据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综观其实际做法,侦查终结大体有三种情况或方式:一是移送起诉;二是终止侦查,也就是我国通常所说的撤销案件;三是中止侦查,即暂时停止侦查。对于起诉的案件,在英美国家,警察将侦查所获的全部案件材料连同文书移交给检察官或预审法官,侦查就告结束。对于终止侦查的形式,各国侦查实践中都采用,如法国的法律规定,若预审法官认定该事实不构成重罪、轻罪及违警罪,或尚未发现犯罪行为人,或指控被告人的根据不足者,应作出命令宣布此案停止进行。审判前拘留的被告人应予释放。中止侦查是由于出现某些情况而不得不暂时停止侦查,原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对此有具体规定,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此一般不作专门规定。中止侦查的原因,如犯罪嫌疑人居留点不明或患有精神等重大疾病,未查明犯罪嫌疑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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