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双壳贝类卫生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3页(471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成员国主管当局必须建立一种活双壳贝类公共卫生控制系统,保证本指令的执行。这种控制系统必须包括:(1)定期监测暂养和捕捞区域的活双壳贝类,以避免原产地和目的地的任何违法行为;检查活双壳贝类在捕捞和暂养地区微生物质量;检查有毒素的浮游生物的可能出现和产生的生物毒素。(2)利用抽样方案进行检查,必须特别注意每个捕捞和暂养地区、粪便污染可能发生的变化;如果抽样方案结果表明,投放市场的活双壳贝类可能形成对人类健康的公害时,主管当局必须关闭该捕捞地区,直到情况好转为止。(3)实验室必须建立控制系统,通过检查最终产品,来鉴定海洋生物毒素是否超过安全限制量。(4)在正常间隔时间内,应对企业重点检查被批准的条件是否遵守;有关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清洁、工作人员的卫生;证明活双壳贝类是否受正确的处理和加工;关于净化系统或吐沙系统的正确应用和功能;关于正确使用卫生标记。(5)检查托运活双壳贝类的储藏和运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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