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集体农庄市场交易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4页(520字)
苏联商业部1978年11月14日批准《集体农庄市场交易标准规则》,共20条。主要规定:(1)集体农庄市场由人民代表苏维埃执委会组建,一般设在城市、工人村、区中心和其他居民点。其基本任务是,为出售剩余农产品和其他产品提供最有利的条件,为居民购买产品提供必要的方便。(2)集体农庄市场由集体农庄市场管理局直接领导,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条例开展工作。(3)集体农庄市场按本规则规定的范围进行交易活动。(4)国营和合作社商业企业可外出到其他行政区的集体农庄市场进行交易;企业和组织可按规定在集体农庄市场上采购除粮食以外的农产品。(5)市场管理处工作人员无权向交易人索要自产证;对交易人员出售的产品,不许规定最高价格。(6)市场开放的时间,由各地人民代表苏维埃执委会规定,必须考虑为居民提供方便。(7)市场管理处按规定数额向交易者征收一次税,对国营商业和消费合作社企业不征一次税。(8)集体农庄市场可以组建交易服务所。本规则还对市场卫生管理,文明交易以及市场管理处工作职责等作出规定。规定,未满15岁的少年不许在市场上出售商品;市场交易规则、市场工作、交易时间、一次税及劳动费数额的通告,应公开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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