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02年草原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2页(285字)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共9章75条。其中第1章总则中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74条规定,本法第2条第2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第75条规定,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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