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品种命名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0页(213字)
台湾1988年《植物种苗法》第2章第6条新品种命名及权利登记中规定:(1)育种者或发现者所育成或发现的新品种应依法申请命名登记。(2)下列新品种经命名登记后不予权利登记:一般粮食作物之新品种;申请命名登记前已推广、销售新品种。(3)未经核准命名登记之新品种,不得推广及销售。但本法施行前已推广、销售者不在此限。(4)违反上述规定,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其种苗可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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