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废弃物行政执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8页(419字)

法国1975年《关于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的法律》规定,除《刑事诉讼法典》第20条指出的司法人员和司法警察官兵外,下列人员均有权从事对违反本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追查和认证:《刑事诉讼法典》第21条指出的司法警察;国民警察官员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的市镇警察;路桥部门、农村市政部门、水利和林业部门、国家林业局、矿业部门和商船局对外部门专为此任命、并让宣过誓的职员和公务人员;打击走私、舞弊行为的有资格人员;遵照1961年8月2日第61-842号法律的规定专门任命的公共卫生部门的人员;被修订过的、有关对人身健康有害的危险机构的1917年12月19日法律指出的人员;海关人员。遵照本条款起草的认证笔录,在未发现相反证据之前,无须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负责起草笔录的人员有权自由进入废弃物的处理、回收设施、生产、销售及存储地、其附属设施以及废弃物或产品的存放地,他们可以提取其样品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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