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输入动物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5页(401字)

韩国输入动物检疫法律规定,输入动物检疫由国家农林渔牧部兽医署、动物检疫所主管。根据该国检疫规则规定:(1)禁止从亚洲(中国台湾省、日本除外)、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除外)、欧洲、非洲输入、绵、山羊、偶蹄动物类(包括野生动物)、肉及加工品、猪油、鲜乳及乳油、毛、鬃、乾皮及内脏等;禁止从南美洲(阿根廷除外)输入羊毛;禁止从欧洲输入羊毛及其他毛类;禁止从非洲(南非除外)输入脱脂羊毛。(2)动物留检天数规定:偶蹄动物输入15天,输出5天;单蹄动物输入10天,输出5天;鸭、输入10天,输出5天;、火鸡、鹅输入10天,输出2天;犬、输入21天,输出10天;其他动物输入5天,输出2天。(3)家禽及其产品输出时,必须经过检疫检验。家禽系指活鲜或屠宰的鸡、鸭、鹅、火鸡及其他食用家禽;家禽产品系指出口家禽煮食的产品,经合格屠宰场及加工厂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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