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进口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5页(220字)

韩国《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已进口了指定检疫物者,须立即向动物检疫所长申报,并依据农水产部令的规定而接受检疫官的检疫。当指定检疫物以外的物品被家畜传染性疾病的病原体污染,或有充分理由深信其被污染时,检疫官须在其进口后,立即检疫该物品。关于检疫证明书的交付,该法规定,当检疫官认为被检物品没有传播家畜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忧虑时,应依据农水产部令的规定,交付检疫证明书,并打上烙印及其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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