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检查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2页(460字)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林管处为检查林产物之搬运,得于林产物采运之山场、搬运之要道或至最近市场之间设置林产物检查站,派专人常驻,依下列规定检查搬运过站之林产物:(1)采取人搬运林产物通过检查站时应自行停车,将填造之林产物搬运单提交检查站人员详为查核,经查核相符加盖查讫印及检查人员私章后放行。(2)采取人搬运林产物须通过数检查站时,除首站应依前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各站凭搬运单核对林产物相符后加盖查讫印放行。(3)承买人于现场买受林产物时,应出示采取人搬运单以凭检查。(4)承买人于市场买受林产物运经检查站时,应出示统一发票以凭检查。(5)公私有林及山地保留地租地造林林产物运经检查站时,应出示该管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之机关验印之搬运证,其所运林产物之规格数量,经查核相符后加盖查讫印放行,其他散生木、竹搬运时,应取具当地乡镇公所证明文件方予放行。(6)管理单位自为营运林产物,应作搬运记号,不得使用放行或查讫印,并应填造自营林产物搬运单随车受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