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每木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1页(387字)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每木调查依下列规定办理:(1)天然针叶树、天然阔叶树胸高直径10公分以上或造林木胸高直径6公分以上之林木均应施行每木调查。(2)材积调查标准:天然阔叶树胸高直径22公分以上或阔叶树造林木胸高直径16公分以上以用材计算,其余以薪材或工业原料材计算。有特殊用途之林木或针叶树、阔叶树之贵重木,以用材计算。(4)立木材积形数,以立木材积表所定为准,未列入立木材积表之树种,其立木材积形数定为0.45或以实际测定之。(5)直径测定标准:立木之直径以胸高直径为测定标准。胸高直径定为立木离地面1.3公尺处之树干连皮之直径。胸高以下之岐木应以独立木测定之。胸高点不正圆之立木,应以其长短两径之平均数作为直径,如胸高点有枝节瘤或腐朽者,应以紧接枝节瘤或腐朽之上下两端直径之平均数作为直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