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90年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0页(1555字)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全面加快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立法工作。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立法建议。经过五年努力,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该法由8章50条组成。该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已开始全面走上了法制管理轨道。与此同时,国务院农业部和动植物检疫机关及有关部门根据该法规定,进行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国务院于1992年5月,重新修订了《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发布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动植物检疫总所同期发布了《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同年7月,农业部还发布了《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由10章68条组成,分别对动植物检疫范围、管理体制、检疫审批、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和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检疫监督、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1990年以来,发布的综合性法规、规章还有:《口岸动植物检疫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和《分类大纲》(1990年)、《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试行)》(1993年)、《关于简化盐田港口岸查验手续的试行方案》(1993年)、《关于加快口岸动植物检疫改革的决定》(1994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1994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1994年)。发布的动物检疫法规、规章主要有:《进口鱼检疫工作程序(试行)》(1991年)、《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管辖范围》(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1992年)、《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1992年)、《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1993年)等。植物检疫法规、规章主要有:《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关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1990年)、《含假高粱进口粮的除害处理及监管暂行办法》(1990年)、《进出境植物产品带一般生活害虫的处理要求(试行)》(1991年)、《口岸植物检疫熏蒸处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和报检员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1992年)、《供港新鲜蔬莱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病虫杂草名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发现一般活害虫检疫标准》(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病虫杂草的检疫处理原则和要求》(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集装箱运载转关货物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1994年)、《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1994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