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森林改造工程交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1页(473字)
芬兰《森林改造法》第10条规定:(1)森林地排水或修筑林道项目竣工时,应举行交接会议,项目受益人和项目权益直接涉及到的人均应到会,在项目涉及的范围内,会议应于开会前至少14天发出公开的通告。如果项目涉及的范围较小,则国家林业总局可根据中央林业委员会的建议对交接会议作出决定。(2)必须于开会前至少14天将森林排水项目的交接会议开始时间用函件通知区水利委员会把林道交接会议的开会时间用函件通知道路委员会。此外,应通知该项目的负责人,如果国家也是参加单位,则也应向有关当局发出通知。第12条规定:(1)举行交接会议和第10条规定的终结手续前,如私人不动产及林地所有权已转移给市镇或基金会,该机构无权得到贷款和资助金,此时应从不动产总额中扣除贷款和资助金,即国家的终结费用,并按照预付款的规定付给国家。(2)不动产权或林地在交接会议或终结手续以后转移给区或基金会时,则国家林业总局或县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将全部款收齐交给国家。至交接会议终结手续完毕,未被通知到国家林业总局之产权转移者,同样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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