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4页(352字)
送达方式的一种。法院指派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当面送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受送达人是公民个人的,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签收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时,应当由他的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诉讼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以直接送交代收人签收。向上述列举的任何人的送达,都视为对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他们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是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基本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予以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所有送达方式中最正规的一种方式,如没有特殊情况,公安司法机关应采取该种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