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4页(306字)

间接审理原则的对称。法院与当事人直接见面对案件进行审理,当事人的辩论及证据调查等,必须在受诉法院面前进行。采用直接审理原则,可以使受诉法院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直接了解证人证言以及案件真实情况,从而为作出正确的裁判奠定基础。采用直接审理原则时,如果裁判官有变更,则当事人的辩论必须重新进行。在日本,当事人的陈述、声请以及关于这些诉讼行为结果的陈述,必须在受诉法院进行,即采取直接审理原则;证据调查,原则上在受诉法院进行,即原则上采取直接审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没有明确规定直接审理原则,但是,无论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原则上都采用直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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