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4页(334字)

间接审理的对称。基于直接审理原则确定的审理方式。审判组织面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案件进行的审理。即当事人的辩论及证据调查等对案件审理的一系列活动,必须在法官和当事人都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直接审理的目的,是使法官能够直接了解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案件的其他真实情况,从而为正确作出判决奠定坚实的基础。庭审是直接审理的典型体现。现代世界各国的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都采用直接审理的方式。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声请、事实及法律上的陈述、关于诉讼行为结果的陈述以及证据调查等,原则上须在受诉法院进行,即原则上应直接审理。直接审理通常与公开审理、言词辩论相联系。它是审判民主化的体现,也是实现诉讼经济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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